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046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及第27條、第28條順移至第七章及第28條、第29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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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請辦理交割款項融資(以下稱交割款項融資)之融通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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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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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國內募集以新台幣計價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稱受益憑證,並包含登錄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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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買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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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融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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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以借款人本人所有者為限得作為擔保品。但第一款經變更交易方法及櫃檯買賣管理股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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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得受理下列有價證券或商品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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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質之有價證券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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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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