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請委託人填寫資料表(參考範本如附件一、二),並檢附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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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明等文件正本辦理並簽名或蓋章;但委託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人時,應加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身分證明等文件正本及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受監護人時,並應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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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為自然人而委由代理人代辦手續者,由代理人持委託人與該代理人之身分證明等文件正本及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授權書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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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委託人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與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或其他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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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列各款之身分及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與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身分證明及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本無誤」暨「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使用」字樣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