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本作業程序依本公司期貨商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繼續營業之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期貨商總、分公司(以下簡稱受援期貨商)各得以自己名義,於其總、分公司或其他期貨商(以下稱為支援期貨商)分別開立備援帳戶(身分碼為Y(大寫))。受援期貨商應於其本公司開立受援帳戶乙戶(身分碼為Z(大寫))。
  2. 前項於其他期貨商開立備援帳戶者,其開戶契約內容,除依本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訂定外,應訂明下列事項:
    1. (一)保證金收取標準及交付方式。
    2. (二)各項費用之支付、錯帳發生時之處理與責任歸屬。
    3. (三)備援帳戶中交易損益之清償方式。
  1. (刪除)
  1. 受援期貨商於使用備援帳戶進行交易前,應先將「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使用申報表」傳真通知本公司,並於次一營業日前檢附該申報表函報本公司備查。
  2. 支援期貨商接受受援期貨商之委託,應將該委託書序號告知受援期貨商,受援期貨商應將該序號登錄於該委託對應期貨交易人之委託書,以為後續辦理部位調整之依據。
  3. 備援帳戶發生錯帳應依本公司錯帳處理程序辦理。
  4. 支援期貨商應將備援帳戶之成交回報及損益資料交付受援期貨商,受援期貨商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1. 受援期貨商使用備援帳戶期間,由本公司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逕將支援期貨商備援帳戶之部位移轉至受援期貨商之受援帳戶。支援期貨商備援帳戶內留有到期之期貨交易契約部位者,本公司應於到期交割作業前,將支援期貨商備援帳戶之部位移轉至受援期貨商之受援帳戶。支援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應填具「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表」傳真至本公司。
  2. 受援期貨商若於停止使用備援帳戶,支援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應填具「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表」傳真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表」傳真通知後辦理部位移轉作業。
  3. 前二項情形,支援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應將「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書」正本於完成部位移轉後次一營業日送達本公司。
  4. 受援期貨商除報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應於完成部位移轉後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期貨交易契約交易時間前,依本公司部位調整作業程序,將受援帳戶之部位調整至各委託人帳戶。
  5. 期貨商因部位移轉或調整作業結果發生錯誤,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進行錯帳申報及部位調整作業。
  1. 備援帳戶保證金依買方部位與賣方部位相互沖抵後計算之;受援帳戶保證金依買方部位加計賣方部位之方式計算之。
  2. 備援帳戶部位之損益,計入支援期貨商之結算保證金權益。支援期貨商及受援期貨商間應收付之損益金額,得於部位移轉後次一營業日,由應付結算保證金之結算會員,向本公司辦理結算保證金移轉作業。
  3. 受援期貨商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使用備援帳戶期間,其超額結算保證金權益數計入支援期貨商之結算保證金權益數合併計算。
  1. 支援期貨商執行受援期貨商交付之委託,由支援期貨商支付交易經手費、客製化契約附加費及結算手續費。
  2. 支援期貨商申請部位移轉作業,應依規定繳交部位移轉手續費。
  3. 受援期貨商辦理部位調整作業,應依規定繳交部位調整手續費。
  4. 代徵期貨交易稅作業,由受援期貨商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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