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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3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 04000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之附表一,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 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10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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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中心與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簽訂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行為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經信託監察人請求停止其行為者。
二、服務機構定期提供信託財產相關債務人清償、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
三、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
四、受託機構之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受託機構。
五、特殊目的公司監察人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者。
六、特殊目的公司之監督機構因受讓之資產價值有不能支付債務或損及持有人之虞時,依法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
七、服務機構定期提供受讓資產相關債務人清償、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
八、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變更。
九、特殊目的公司解散。
十、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因違反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處分者。
十一、受益人會議及持有人會議之重要決議事項。
十二、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或特殊目的公司以所受讓資產出資、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十三、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之一受停止職權行為者。
十四、其他對受益人及持有人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之重大決策。
第3條
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訂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應於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第4條
本中心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附表一)向本中心查詢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依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二)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前項所稱本中心規定期限內,係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若於當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中心傳真及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當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中心傳真及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第一項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本中心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查詢。
附表一-投資人查詢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未發布重大訊息之說明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第5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估計影響及因應措施。
第6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表三)發布重大訊息者,本中心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中心閱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第7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本中心得按其情節,除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文到二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繳納違約金。
第8條
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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