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800549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並自1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8年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105447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費費率表
  1. 甲、公司股票(含管理股票、外國第一上櫃及第二上櫃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應按下列費率表計收,惟轉換公司債所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暫不收取上櫃費。管理股票依下列費率表計算低於二十萬元者以二十萬元計收。

    上櫃有價證券單位數

    上櫃費費率

    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四百元,但低於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收

    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三百元

    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超過二億股部分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2. 乙、一般債券(含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外國普通債券),但政府債券、外國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所發行之債券免收取。

    上櫃有價證券總面值

    上櫃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發行餘額總面值

    0.0二一%~0.0三%

    每百萬元收取金額以三百元為上限二百一十元為下限。

  3. 丙、轉換公司債、外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含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及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含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外國普通債券)。

    上櫃有價證券總面值

    上櫃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發行餘額總面值

    0.0二一%~0.0三%

    每百萬元收取金額以三百元為上限二百一十元為下限,但低於五萬元者,以五萬元計收。

  4. 丁、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上櫃有價證券總面值

    上櫃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發行餘額總面值

    0.0二一%~0.0三%

    每百萬元收取金額以三百元為上限二百一十元為下限。

  5. 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初次上櫃當年度及以後每年度五十萬元
  6. 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上櫃有價證券淨資產價值

    上櫃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國內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發行餘額總面值

    0‧0二一%~0‧0三%

    每百萬元收取金額以三百元為上限二百一十元為下限。

    其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發行餘額總面值

    0‧0三%

    每百萬元收取三百元

    每年上櫃費最高額為三十萬元

  7. 庚、臺灣存託憑證

    上櫃有價證券單位數

    上櫃費費率

    三仟萬單位以下

    每十萬單位收取二百元,但低於五萬元者以五萬元計收

    超過三仟萬單位至五仟萬單位部分

    每十萬單位收取一百五十元

    超過五仟萬單位至一億單位部分

    每十萬單位收取一百元

    超過一億單位至二億單位部分

    每十萬單位收取五十元

    超過二億單位至三億單位部分

    每十萬單位收取二十五元

    超過三億單位部分

    每十萬單位收取十二點五元

  8. 辛、認購(售)權證

    上櫃有價證券發行總額

    每年上櫃費

    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八萬元

    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三千萬元

    七萬元

    超過三千萬元

    六萬元

  9. 壬、指數投資證券

    上櫃有價證券發行總額

    上櫃費費率

    每年費用速算

    發行總額

    0.0三%

    每百萬元收取三百元

    每年上櫃費最高額為三十萬元

  1. 有價證券申請(報)上櫃,其當年度上櫃費依前點表列費率之規定,按其上櫃掛牌買賣之月份,照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
  1. 股票已上櫃公司之增資股票或與上櫃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自上櫃年度後之次年度起,其上櫃費與原上櫃股票合併計收。
  2. 外國發行人增發與已上櫃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臺灣存託憑證,自上櫃年度後之次年度起,其上櫃費與原上櫃臺灣存託憑證合併計收。
  3. 一般債券、轉換公司債、外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含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及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含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外國普通債券)上櫃後,其次年度上櫃費就發行餘額按當年度未清償月份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
  4. 發行機構於申請或申報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櫃檯買賣時已向本中心表明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擬繼續櫃檯買賣者,該同一期次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或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外國普通債券得合併計入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餘額總面值以計算上櫃費。
  5. 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申請上櫃,有關其上櫃費之計算,應將其發行總額乘以發行價格所得之發行總金額,準用第一條公司股票之規定,依其存續期間予以一次全數計收。
  1. 發行機構發行之一般債券、轉換公司債、外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含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含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外國普通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申請(報)上櫃時,應向本中心繳足債券上櫃處理費每券五千元,每次最高限額二十萬元;發行機構申請分割本金債券及分割利息債券上櫃時,應向本中心繳足分割債券上櫃處理費最高每券一千元,每年度最高限額十萬元。但政府債券、國際性機構及外國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所發行之債券,得免繳債券上櫃處理費。
  1. 本中心得視業務推動需要,於第一點債券、受益證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費率區間內彈性調整其費率,並報請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公告實施。
  1. 每一公司該年度總計股票上櫃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每一臺灣存託憑證該年度總計上櫃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一般債券上櫃費為五十萬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含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合計總上櫃費為五十萬元,外國轉換公司債及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含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外國普通債券)合計總上櫃費為五十萬元。
  2. 發行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每一資產池該年度總計上櫃費最高額為五十萬元;發行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同一不動產受託資產群組該年度總計上櫃費最高額為五十萬元。
  3. 認購(售)權證上櫃費依第一點表列規定,按存續期間一次計收;如係存續期間展延者,則按展延期間一次計收;存續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算。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每次計收上櫃費二萬元。
  4. 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有註銷權證發行單位之情事者,本中心於權證終止上櫃日以其每單位發行價格乘以初次發行數量扣除自行註銷後之權證單位數,重新核算上櫃費。如有差額,發行人應於收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1. 有價證券上櫃後,發行機構應於其後每年一月底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上櫃費。於繳交後經終止上櫃者,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上櫃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
  1. 本費率標準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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