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800549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並自1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8年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105447號函)

所有條文

  1. 股票已上櫃公司之增資股票或與上櫃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自上櫃年度後之次年度起,其上櫃費與原上櫃股票合併計收。
  2. 外國發行人增發與已上櫃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臺灣存託憑證,自上櫃年度後之次年度起,其上櫃費與原上櫃臺灣存託憑證合併計收。
  3. 一般債券、轉換公司債、外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含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及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含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外國普通債券)上櫃後,其次年度上櫃費就發行餘額按當年度未清償月份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
  4. 發行機構於申請或申報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櫃檯買賣時已向本中心表明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擬繼續櫃檯買賣者,該同一期次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或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外國普通債券得合併計入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餘額總面值以計算上櫃費。
  5. 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申請上櫃,有關其上櫃費之計算,應將其發行總額乘以發行價格所得之發行總金額,準用第一條公司股票之規定,依其存續期間予以一次全數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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