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800549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並自1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8年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105447號函)

所有條文

  1. 每一公司該年度總計股票上櫃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每一臺灣存託憑證該年度總計上櫃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一般債券上櫃費為五十萬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含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合計總上櫃費為五十萬元,外國轉換公司債及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含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外國普通債券)合計總上櫃費為五十萬元。
  2. 發行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每一資產池該年度總計上櫃費最高額為五十萬元;發行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同一不動產受託資產群組該年度總計上櫃費最高額為五十萬元。
  3. 認購(售)權證上櫃費依第一點表列規定,按存續期間一次計收;如係存續期間展延者,則按展延期間一次計收;存續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算。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每次計收上櫃費二萬元。
  4. 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有註銷權證發行單位之情事者,本中心於權證終止上櫃日以其每單位發行價格乘以初次發行數量扣除自行註銷後之權證單位數,重新核算上櫃費。如有差額,發行人應於收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