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800549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並自1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8年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105447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機構發行之一般債券、轉換公司債、外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含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含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外國普通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申請(報)上櫃時,應向本中心繳足債券上櫃處理費每券五千元,每次最高限額二十萬元;發行機構申請分割本金債券及分割利息債券上櫃時,應向本中心繳足分割債券上櫃處理費最高每券一千元,每年度最高限額十萬元。但政府債券、國際性機構及外國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所發行之債券,得免繳債券上櫃處理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