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4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800549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並自1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8年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105447號函) |
所有條文
- 有價證券上櫃後,發行機構應於其後每年一月底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上櫃費。於繳交後經終止上櫃者,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上櫃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