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付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客戶賣出部分,本公司接獲參加人之通知,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該帳戶之待交割帳。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2. 二、客戶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由該待交割帳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
    3. 三、證券商自行賣出部分,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直接撥入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及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1. 本公司接獲櫃檯中心之通知,即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入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客戶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
    2. 二、客戶買進部分,本公司依據證券商之通知,將各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撥入該帳戶之客戶帳並即通知證券商為客戶帳簿之登載。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3. 三、證券商自行買進部分,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及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2. 前項第二款通知,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使用電腦連線作業為之,未通知者,本公司即逕行將其保管劃撥帳戶待交割帳撥入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1. 客戶在參加人營業處所與參加人議價買賣有價證券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國際債券、本國人或外國人在國外發行經櫃檯中心核准登錄之外幣債券(以下簡稱外國債券)部分:
      1. (一)客戶劃撥買進部分,本公司依參加人通知,即由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2. (二)客戶劃撥賣出部分,本公司依參加人通知,即由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3. (三)客戶與參加人議價買賣之款項收付由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司依買賣雙方參加人之通知,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及登載。
    2. 二、股票、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存託憑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部分:
      1. (一)客戶劃撥買進部分,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成交紀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由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2. (二)客戶劃撥賣出部分,本公司依櫃檯中心成交紀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由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2. 前項帳簿劃撥及登載作業係為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債券成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者,應於成交日完成。
  1. 參加人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國際債券、外國債券之交付,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參加人間議價買賣之款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司依雙方參加人之通知,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2. 參加人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受益憑證、存託憑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之交付時,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成交記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3. 前項帳簿劃撥及登載作業係為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債券成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者,應於成交日完成。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合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部分:
      1. (一)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之圈存。
      2. (二)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指定時間內,將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開立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將該受益憑證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證券商同一營業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回之有價證券組合,其數量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者,本公司於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將該受益憑證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
    2.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部分:
      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審核其保管機構確認登錄交付數額無誤後,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將該受益憑證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回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實物買回部分:
      1. (一)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該受益憑證之圈存。
      2. (二)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指定時間內,辦理該受益憑證之註銷,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名冊之電腦媒體,將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開立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證券商同一營業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之該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實物申購之該受益憑證,其數量達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之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者,本公司於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將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
    2.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現金買回部分:
      1. (一)買回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該受益憑證之圈存。
      2. (二)買回註銷日前一營業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註銷該受益憑證名冊之電腦媒體,審核其保管機構確認註銷數額無誤後,於買回註銷日,辦理該受益憑證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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