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客戶在參加人營業處所與參加人議價買賣有價證券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國際債券、本國人或外國人在國外發行經櫃檯中心核准登錄之外幣債券(以下簡稱外國債券)部分:
      1. (一)客戶劃撥買進部分,本公司依參加人通知,即由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2. (二)客戶劃撥賣出部分,本公司依參加人通知,即由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3. (三)客戶與參加人議價買賣之款項收付由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司依買賣雙方參加人之通知,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及登載。
    2. 二、股票、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存託憑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部分:
      1. (一)客戶劃撥買進部分,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成交紀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由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2. (二)客戶劃撥賣出部分,本公司依櫃檯中心成交紀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由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2. 前項帳簿劃撥及登載作業係為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債券成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者,應於成交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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