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國際債券、外國債券之交付,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參加人間議價買賣之款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司依雙方參加人之通知,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2. 參加人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受益憑證、存託憑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之交付時,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成交記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3. 前項帳簿劃撥及登載作業係為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債券成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者,應於成交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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