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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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櫃檯中心之通知,即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入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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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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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買進部分,本公司依據證券商之通知,將各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撥入該帳戶之客戶帳並即通知證券商為客戶帳簿之登載。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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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自行買進部分,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及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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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通知,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使用電腦連線作業為之,未通知者,本公司即逕行將其保管劃撥帳戶待交割帳撥入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