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債權型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7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7月16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32 0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點;並自93年7月22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壹、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
    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
    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
    四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
    規定訂定之。
  1. 貳、本配合事項所稱債權型之有價證券,謂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
    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國
    內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債券)。
  1. 參、新發行無實體債券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一、開戶作業
    (一)發行公司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附印鑑卡一式三份,開
    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債券登錄及帳
    簿劃撥交付作業。
    (二)客戶應向其往來參加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債券帳簿劃撥
    交付、買賣等帳簿劃撥事宜。
    二、登錄作業
    (一)發行公司申請辦理債券無實體發行登錄作業時,除私募者外,應於
    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無實體發行登錄申請書」、「債券基本資料登錄/變更申請書
    」。
    2.發行辦法或發行要點。
    3.主管機關同意發行之證明文件影本。
    4.本公司所在地設有辦理繼承/贈與、贖回/賣回、還本付息等債
    權人權利事項作業單位之證明文件。
    5.分次及累計發行明細表。
    前述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蓋發行公司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
    (二)發行公司申請私募債券無實體發行登錄作業時,應於指定帳簿劃撥
    交付日前二營業日,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無實體發行登錄申請書」、「債券基本資料登錄/變更申請書
    」。
    2.價款收足之證明影本。
    3.發行辦法或發行要點。
    4.本公司所在地設有辦理繼承/贈與、贖回/賣回、還本付息等債
    權人權利事項作業單位之證明文件。
    5 分次及累計發行明細表。
    發行公司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時,應一併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審核前揭資料無誤後,登錄該次發行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
    行登錄證明予發行公司。
    (四)發行公司檢具之發行辦法或發行要點所訂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發行公司應於調整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填具「債券基本資料登錄/
    變更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調整發行資料內容。
    三、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一)發行公司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檢具「無實體債券帳簿劃
    撥交付/異動申請書」,並操作「帳簿劃撥交付媒體資料傳送」交
    易(交易代號 460),將帳簿劃撥交付債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傳
    送本公司。
    (二)發行公司欲調整債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內容時,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
    前檢具「無實體債券帳簿劃撥交付/異動申請書」,並操作「帳簿
    劃撥交付媒體資料調整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461)將調整資料傳
    送本公司。
    (三)發行公司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操作「帳簿劃撥交付通知」交易 (
    交易代號 462),通知本公司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四)本公司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次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
    券劃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公司核對,參加人及發行公
    司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處理。
    四、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作業
    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之債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者,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行公司檢具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文件函知本公司,同時指定編製
    債券所有人名冊之基準日。
    (二)本公司於發行公司指定基準日就債券所有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屬未
    經法院扣押或主管機關及有權機關留置或非設質之餘額辦理扣帳,
    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指定
    基準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發行公司辦理加計利息返還價款事宜

    (三)前項經法院扣押或主管機關及有權機關留置或屬設質之餘額,應俟
    法院扣押解除、主管機關及有權機關留置解除或設質解除後,依下
    列程序辦理:
    1.客戶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帳
    簿劃撥賣回作業。
    2.參加人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
    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參加人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
    (交易代號 127)輸入賣回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申請日後
    次一營業日前,彙整申請資料併同「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
    清冊)」送交本公司。
    3.本公司核點參加人送交之各項申請資料無誤後,自債券所有人保
    管劃撥帳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另於申請日後
    第二營業日前,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
    餘額表,送交發行公司辦理賣回作業。
  1. 肆、實體債券送存領回作業
    債券所有人將其持有之實體債券送存本公司集中保管者,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簽約作業
    發行公司需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指定位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機構辦理
    債券銷除前手(即以本公司名義轉記於債券存根簿)、繼承/贈與、
    贖回/賣回、還本付息等相關事宜,發行公司得與本公司約定經註銷
    已銷除前手之實體債券後,由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
    二、送存及送銷作業
    (一)送存限制
    1.持有實體債券之所有人得透過參加人或發行公司將債券送存本公
    司保管。但參加人以證券自營商及保管機構為限。
    2.本公司於債券還本付息日前一及前二營業日不受理參加人或發行
    公司送存該種類債券。
    (二)作業程序
    1.債券所有人透過參加人送存者
    (1) 債券所有人應填具「債券送存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暨債券號碼
    清單」,債券為記名者,另應於過戶申請書及債券背面出讓人
    處加蓋原留印鑑,連同債券交付參加人。
    (2) 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於債券背面或過戶申請書背面(債券為記
    名者)蓋用送存章戳,並操作「債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 A
    10),輸入送存帳號、債券代號、面額、張數、債券號碼等資
    料(台北縣、市地區參加人應於送存當日上午十時前輸入)後
    ,另於債券送存當日操作「債券送存彙計查詢/結帳」交易(
    交易代號 A64)及「債券送存清冊列印」交易(交易代號 A41
    ),並列印「債券送存彙計查詢單」、「本日債券送存清冊」
    或「次日債券送存清冊」(外埠參加人使用)連同債券於上午
    十一時前送交本公司。參加人送存債券時應事先與本公司約定
    送存日期,以利後續銷除前手作業。
    (3) 本公司點收無誤後於當日將債券送往發行公司指定機構辦理銷
    除前手作業。
    (4) 發行公司指定機構應於本公司送達日次一營業日前辦妥銷除前
    手作業,並於債券背面蓋用銷除前手章戳。
    (5) 本公司收回已銷除前手之債券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
    數額。
    2.債券所有人透過發行公司送存者
    (1) 簽約作業
    發行公司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憑以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
    發作業。
    (2) 帳簿劃撥配發作業
    發行公司應於債券所有人送達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檢附帳簿
    劃撥配發申請書、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及已蓋有銷除前手章
    戳之債券向本公司申請帳簿劃撥配發。
    本公司依發行公司之通知,於帳簿劃撥配發日將該債券配發
    至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
    券劃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公司,參加人及發行
    公司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三、領回作業
    (一)領回限制
    參加人申請領回之債券,如本公司庫房無同等面額且發行公司無法
    配合辦理分割時,本公司得不受理參加人之領回申請。
    (二)作業程序
    參加人申請領回前,應先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確認庫房有同等面額
    債券或聯繫發行公司配合辦理分割後,通知參加人辦理領回手續,
    其作業比照參加人辦理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
    定辦理。
    四、實體債券轉為無實體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一)債券透過參加人送存並經發行公司指定機構辦理銷除前手後轉為無
    實體登錄者
    1.發行公司辦妥銷除前手並於當日註銷實體債券者,應將「債券轉
    為無實體登錄交付通知書」及債券號碼註銷媒體交付本公司辦理
    無實體登錄作業,經本公司電腦比對參加人送存之資料與債券號
    碼註銷媒體無誤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數額,本公司並
    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
    2.發行公司辦妥銷除前手後由本公司實體保管,事後發行公司通知
    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時,本公司依其送交之「債券轉為無實體
    登錄交付通知書」,辦理債券出庫及無實體登錄作業。
    (二)債券經發行公司指定機構辨識無誤並註銷實體債券後,透過發行公
    司向本公申請無實體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者
    1.發行公司應於債券所有人送達日次一營業日,檢附「債券轉為無
    實體登錄交付通知書」、債券號碼註銷媒體及帳簿劃撥交付名冊
    之電腦媒體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無實體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
    作業。
    2.本公司依發行公司之通知,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將該債券劃撥交付
    至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
    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公司,參加人及發行公司發現
    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1. 捌、繼承/贈與作業本公司集中保管之債券,其繼承/贈與作業比照參加
    人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
    辦理。
  1. 拾、質權設定作業本公司集中保管之債券,其質權設定作業比照參加人辦
    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 拾壹、還本付息作業集中保管之債券遇還本付息時,依下列程序辦理還本
    付息作業:
    一、本公司於債券還本付息日前四營業日起至前二營業日止編製「
    債券所有人基本資料建置一覽表」,提供參加人核對其客戶款
    項劃撥帳號及戶籍地址等資料,如有缺漏或錯誤參加人應儘速
    通知客戶辦理補正。
    二、參加人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截至該營業日於本公司集
    中保管之債券所有人相關資料編製成冊,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彙總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後,於還本付息日上午送交發
    行公司指定之本息兌領機構,最後一次還本付息時,本公司連
    同實體本息債票或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送交本息兌領機構或發
    行公司,並辦理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之扣帳。
    四、本息兌領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計算債券所有
    人應領本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如有剩餘得依債券所有人帳
    載餘額由大至小以一元為單位依序分配,債券所有人帳載餘額
    相同者,依保管劃撥帳號由小至大分配之。
    五、債券所有人名冊上載明所有人款項劃撥帳戶者,本息兌領機構
    應於還本付息日當日將應付本息扣除稅款、匯費後,匯至所有
    人款項劃撥帳戶;所有人應付本息扣除稅費後無剩餘金額,或
    其未提供款項劃撥帳號或帳號不正確者,由其檢具持有及身分
    證明向本息兌領機構辦理兌領。
    六、發行公司應依本公司提供之名冊製作扣繳憑單,並寄發債券所
    有人。
    七、發行公司遇還本付息日期變更時,應於還本付息日七營業日前
    將變更日期通知本公司;遇還本付息金額不固定時,應於還本
    付息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將該次還本付息資料通知本公司

    八、參加人得操作「債券本息兌領機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19
    ),查詢本息兌領機構名稱、地址等資料。
  1. 拾貳、本公司依本配合事項辦理債券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收
    取費用。
  1. 拾參、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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