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債權型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7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7月16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32 0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點;並自93年7月2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拾壹、還本付息作業集中保管之債券遇還本付息時,依下列程序辦理還本
    付息作業:
    一、本公司於債券還本付息日前四營業日起至前二營業日止編製「
    債券所有人基本資料建置一覽表」,提供參加人核對其客戶款
    項劃撥帳號及戶籍地址等資料,如有缺漏或錯誤參加人應儘速
    通知客戶辦理補正。
    二、參加人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截至該營業日於本公司集
    中保管之債券所有人相關資料編製成冊,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彙總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後,於還本付息日上午送交發
    行公司指定之本息兌領機構,最後一次還本付息時,本公司連
    同實體本息債票或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送交本息兌領機構或發
    行公司,並辦理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之扣帳。
    四、本息兌領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計算債券所有
    人應領本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如有剩餘得依債券所有人帳
    載餘額由大至小以一元為單位依序分配,債券所有人帳載餘額
    相同者,依保管劃撥帳號由小至大分配之。
    五、債券所有人名冊上載明所有人款項劃撥帳戶者,本息兌領機構
    應於還本付息日當日將應付本息扣除稅款、匯費後,匯至所有
    人款項劃撥帳戶;所有人應付本息扣除稅費後無剩餘金額,或
    其未提供款項劃撥帳號或帳號不正確者,由其檢具持有及身分
    證明向本息兌領機構辦理兌領。
    六、發行公司應依本公司提供之名冊製作扣繳憑單,並寄發債券所
    有人。
    七、發行公司遇還本付息日期變更時,應於還本付息日七營業日前
    將變更日期通知本公司;遇還本付息金額不固定時,應於還本
    付息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將該次還本付息資料通知本公司

    八、參加人得操作「債券本息兌領機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19
    ),查詢本息兌領機構名稱、地址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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