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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還本付息作業集中保管之債券遇還本付息時,依下列程序辦理還本
付息作業:
一、本公司於債券還本付息日前四營業日起至前二營業日止編製「
債券所有人基本資料建置一覽表」,提供參加人核對其客戶款
項劃撥帳號及戶籍地址等資料,如有缺漏或錯誤參加人應儘速
通知客戶辦理補正。
二、參加人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截至該營業日於本公司集
中保管之債券所有人相關資料編製成冊,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彙總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後,於還本付息日上午送交發
行公司指定之本息兌領機構,最後一次還本付息時,本公司連
同實體本息債票或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送交本息兌領機構或發
行公司,並辦理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之扣帳。
四、本息兌領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計算債券所有
人應領本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如有剩餘得依債券所有人帳
載餘額由大至小以一元為單位依序分配,債券所有人帳載餘額
相同者,依保管劃撥帳號由小至大分配之。
五、債券所有人名冊上載明所有人款項劃撥帳戶者,本息兌領機構
應於還本付息日當日將應付本息扣除稅款、匯費後,匯至所有
人款項劃撥帳戶;所有人應付本息扣除稅費後無剩餘金額,或
其未提供款項劃撥帳號或帳號不正確者,由其檢具持有及身分
證明向本息兌領機構辦理兌領。
六、發行公司應依本公司提供之名冊製作扣繳憑單,並寄發債券所
有人。
七、發行公司遇還本付息日期變更時,應於還本付息日七營業日前
將變更日期通知本公司;遇還本付息金額不固定時,應於還本
付息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將該次還本付息資料通知本公司
。
八、參加人得操作「債券本息兌領機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19
),查詢本息兌領機構名稱、地址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