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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體債券送存領回作業
債券所有人將其持有之實體債券送存本公司集中保管者,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簽約作業
發行公司需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指定位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機構辦理
債券銷除前手(即以本公司名義轉記於債券存根簿)、繼承/贈與、
贖回/賣回、還本付息等相關事宜,發行公司得與本公司約定經註銷
已銷除前手之實體債券後,由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
二、送存及送銷作業
(一)送存限制
1.持有實體債券之所有人得透過參加人或發行公司將債券送存本公
司保管。但參加人以證券自營商及保管機構為限。
2.本公司於債券還本付息日前一及前二營業日不受理參加人或發行
公司送存該種類債券。
(二)作業程序
1.債券所有人透過參加人送存者
(1) 債券所有人應填具「債券送存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暨債券號碼
清單」,債券為記名者,另應於過戶申請書及債券背面出讓人
處加蓋原留印鑑,連同債券交付參加人。
(2) 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於債券背面或過戶申請書背面(債券為記
名者)蓋用送存章戳,並操作「債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 A
10),輸入送存帳號、債券代號、面額、張數、債券號碼等資
料(台北縣、市地區參加人應於送存當日上午十時前輸入)後
,另於債券送存當日操作「債券送存彙計查詢/結帳」交易(
交易代號 A64)及「債券送存清冊列印」交易(交易代號 A41
),並列印「債券送存彙計查詢單」、「本日債券送存清冊」
或「次日債券送存清冊」(外埠參加人使用)連同債券於上午
十一時前送交本公司。參加人送存債券時應事先與本公司約定
送存日期,以利後續銷除前手作業。
(3) 本公司點收無誤後於當日將債券送往發行公司指定機構辦理銷
除前手作業。
(4) 發行公司指定機構應於本公司送達日次一營業日前辦妥銷除前
手作業,並於債券背面蓋用銷除前手章戳。
(5) 本公司收回已銷除前手之債券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
數額。
2.債券所有人透過發行公司送存者
(1) 簽約作業
發行公司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憑以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
發作業。
(2) 帳簿劃撥配發作業
發行公司應於債券所有人送達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檢附帳簿
劃撥配發申請書、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及已蓋有銷除前手章
戳之債券向本公司申請帳簿劃撥配發。
本公司依發行公司之通知,於帳簿劃撥配發日將該債券配發
至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
券劃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公司,參加人及發行
公司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三、領回作業
(一)領回限制
參加人申請領回之債券,如本公司庫房無同等面額且發行公司無法
配合辦理分割時,本公司得不受理參加人之領回申請。
(二)作業程序
參加人申請領回前,應先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確認庫房有同等面額
債券或聯繫發行公司配合辦理分割後,通知參加人辦理領回手續,
其作業比照參加人辦理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
定辦理。
四、實體債券轉為無實體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一)債券透過參加人送存並經發行公司指定機構辦理銷除前手後轉為無
實體登錄者
1.發行公司辦妥銷除前手並於當日註銷實體債券者,應將「債券轉
為無實體登錄交付通知書」及債券號碼註銷媒體交付本公司辦理
無實體登錄作業,經本公司電腦比對參加人送存之資料與債券號
碼註銷媒體無誤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數額,本公司並
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
2.發行公司辦妥銷除前手後由本公司實體保管,事後發行公司通知
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時,本公司依其送交之「債券轉為無實體
登錄交付通知書」,辦理債券出庫及無實體登錄作業。
(二)債券經發行公司指定機構辨識無誤並註銷實體債券後,透過發行公
司向本公申請無實體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者
1.發行公司應於債券所有人送達日次一營業日,檢附「債券轉為無
實體登錄交付通知書」、債券號碼註銷媒體及帳簿劃撥交付名冊
之電腦媒體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無實體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
作業。
2.本公司依發行公司之通知,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將該債券劃撥交付
至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
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公司,參加人及發行公司發現
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