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委託投信/投顧、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商及信託業(以下稱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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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任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向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另填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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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本國個人戶別70、本國法人戶別72、外國個人戶別73、外國法人戶別74)等資料,但通訊地址以保管機構之通訊地址為準;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受託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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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相關資料,代理委任人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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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委任人之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