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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自行保管信託資產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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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業為本公司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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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業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開戶,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其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全權委託)或○○○綜合信託專戶(全權委託)」之戶名,公益信託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於扣繳單位名稱之後加註(全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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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業依填具之「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1: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依契約別或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戶者,應再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3:新增),輸入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等名稱、出生或設立日期與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使用「信託專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41),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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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業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及「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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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信託業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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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業非本公司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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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業檢具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證券商建檔者免附)及相關資料,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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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信託業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98)等資料,另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輸入帳號及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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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完成帳戶開設後,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