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0002152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6條之1條文,自110年10月18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檢具與委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及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保管契約,向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另填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二份(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保管機構建檔者免附)。
    2. 二、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但通訊地址以保管機構之通訊地址為準;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全權委託),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於扣繳單位名稱之後加註(全權委託)。
    3. 三、保管機構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4. 四、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5. 五、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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