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客製化契約交易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1. 期貨商辦理客製化契約申請及交易業務,除依期貨交易法暨相關法令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公司章則、公告及函示等辦理。
  1. 期貨商接受交易人首次委託申請客製化契約掛牌或從事客製化契約交易時,應提供「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客製化契約交易重點提要檢核表」,交由交易人詳讀並簽署,且交易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 一、最近一年內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合計成交十筆以上。
    2. 二、依徵信評估作業,符合核給交易額度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2. 交易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3. 第一項申請作業,得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檢核表範本,由本公司另定之。
  1. 客製化契約之掛牌,由期貨商自行或依交易人之委託,於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檢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次一營業日掛牌交易:
    1. 一、申請掛牌契約,其到期日等契約內容須符合該契約交易規則相關規定。
    2. 二、前款申請掛牌契約,不得與申請當日已掛牌客製化契約相同。但已掛牌之客製化契約,將於次一營業日終止掛牌者,不在此限。
    3. 三、同一營業日,遇相同契約內容之客製化契約申請,依期貨商輸入本公司系統之時序決定優先順序,以最先輸入者為該契約申請者。
  2. 前項申請掛牌時間,遇有系統故障、中斷或其他因素影響申請作業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3. 客製化契約之掛牌,本公司認有影響期貨市場之虞者,得拒絕之。
  1. 期貨商接受交易人委託申請掛牌客製化契約,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型態為之。
  2. 期貨商自行或受託申請掛牌客製化契約,應留存相關申請紀錄,其保存年限依本公司訂定之「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辦理;以電話申請之錄音紀錄至少應保存一年。
  3. 前項申請紀錄以媒體方式保存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申請當日製作完成。
    2.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1. 客製化契約在本公司市場之交易方式,除鉅額交易採議價申報外,以電腦自動逐筆撮合為之。
  1. 客製化契約之買賣申報限當盤有效,應於各該契約交易規則所訂之交易時間內輸入,由期貨商按委託人之委託,依序逐筆輸入期貨商代號、結算會員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人帳號、期貨交易契約代號、價格、數量、買賣別、新增沖銷別,經本公司電腦主機接受後,回報該期貨商委託回報或成交回報。但買賣申報及成交回報單填列之項目,本公司得視需要而增減之。
  2. 委託書編號,期貨商應依委託人委託順序分別編定,期貨商自行買賣應按自行交易之申報順序編定之。
  1. 客製化契約逐筆撮合之買賣申報,僅限單一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並以限價申報為限。另得聲明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2. 客製化契約鉅額交易之買賣申報,分為單一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及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客製化契約之組合式買賣申報。
  1. 任一客製化契約連續一段期間每日未沖銷部位皆為零者,即自次一營業日起,終止掛牌。但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1. 客製化契約之成交資訊及逐筆撮合交易之買賣申報資訊即時於本公司網站獨立揭示。
  1. 期貨商辦理客製化契約申請及交易業務,應向本公司繳納客製化契約申請費及附加費。
  2. 前項申請費及附加費收費標準,由本公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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