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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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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銷售機構應依據「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之內容,於下列時間,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一、上午收單者,申購日下午一時前。
二、下午收單者,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附表1。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銷售機構約定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申購款項匯款。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申購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申購款項匯入狀況。
附表1-境內基金集中清算申購款項帳戶一覽表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付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附表2。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買回款項匯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買回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買回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買回款項匯入狀況。
附表2-境內基金集中清算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款項帳戶一覽表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收益分配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收益分配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附表2。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收益分配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匯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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