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修正第20條、第32條、第46條條文;增訂第20條附表1、第32條附表2,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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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付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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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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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買回款項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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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買回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買回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買回款項匯入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