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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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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條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如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付給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
一、依契約付給國內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
二、依契約付給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許可之金融機構者。
三、依共同行銷業務簽訂契約給付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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