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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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如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付給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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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契約付給國內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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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契約付給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許可之金融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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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共同行銷業務簽訂契約給付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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