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3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50001404號函修正第3條、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及第8條附件一,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33050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第3條 (定義)
  1.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對不特定人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1. 一、以實體或電子方式發行之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2.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3.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4.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5.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Line、FB、PTT、BLOG、YOUTUBE、Twitter、Instagram、Plurk)、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6.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接受訪問或其他公開活動。
    7. 七、行銷股票禮品卡或以股票禮品卡做為贈品贈獎活動。
    8. 八、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1. 第4條 (行為之基準)
  1.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則:
    1. 一、所製作之廣告,應審慎考量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
    2. 二、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之推斷。
    3. 三、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日期、計算期間及其風險。
    4. 四、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及顏色為之。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有聲廣告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秒鐘,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權證行銷廣告應聲明「權證為高槓桿投資商品,有機會在短期間獲得極高報酬或蒙受權利金的損失,購買前請先了解相關風險及詳閱公開說明書」。
    5. 五、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資料,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6.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但參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構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之廣告,不在此限。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照字號為○○年○○○字第○○○號」。
    7. 七、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8. 八、廣告行為應注意維持合理競爭秩序,規劃營業廣告之促銷贈品或贈獎時,應考量所提供之贈品(獎)或其他回饋之價值及方式與投資間之對等與合理性,不得以不相當之利益勸誘。
    9. 九、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眾過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10. 十、行銷股票禮品卡或以股票禮品卡做為贈品贈獎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符合「證券商發行股票禮品卡自律規範」,並確實揭露股票禮品卡之性質、使用方式及相關應記載事項。
  1. 第8條 (廣告資料之申報)
  1. 本公會會員製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贈獎廣告、贈品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將其廣告樣式(包括但不限於樣圖及實體視覺配置)、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格式如附件一)。自本公會收到申報案件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2. 事前申報案件如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公會得退回本申報案件。如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十個營業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視為退回本申報案件、補件仍不全者,退回本申報案件。
  3. 事前申報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4. 本公會會員從事非第一項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填製廣告刊登明細表及自我檢查表,其資料及審核紀錄應自行保存二年(格式如附件二)。其使用期限準用前項規定。
  5. 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樣式。
  1. 第10條 (罰則一)
  1. 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對本公會會員進行查證後,認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1. 第11條 (罰則二)
  1. 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通知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者,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將移請相關權責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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