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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及商品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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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之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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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臺指期貨契約、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契約與微型臺指期貨契約、小型電子期貨契約及小型金融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各依臺股期貨契約、電子期貨契約及金融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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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商品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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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六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加掛一千受益權單位者,依同一標的證券約定標的物為一萬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之六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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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二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乘以履約價格乘數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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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七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之七第三項規定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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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及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調整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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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