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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1142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605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1393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7月29日)

異動條文

  1.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各契約之期貨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2.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股價指數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股價指數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3. 第一項新臺幣報價契約之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美元報價契約之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百元。
  4.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及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係按臺股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之四分之一計算;微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係按臺股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之二十分之一計算;小型電子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係按電子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之八分之一計算;小型金融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係按金融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之四分之一計算,五者均不適用第一項與第三項之規定。
  5. 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1.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及商品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進位。
  2.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之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3.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契約與微型臺指期貨契約、小型電子期貨契約及小型金融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各依臺股期貨契約、電子期貨契約及金融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4. 商品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商品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5.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六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加掛一千受益權單位者,依同一標的證券約定標的物為一萬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之六第三項規定辦理。
  6.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二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乘以履約價格乘數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7. 匯率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七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之七第三項規定進位。
  8. 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及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調整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9.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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