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贈與、繼承、或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或上市(櫃)、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其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企業外籍員工參與員工持股信託取得有價證券、或於喪失本國國籍前及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實施前取得之有價證券,以及基於該等有價證券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應檢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同等效力文件),稅捐稽徵機關規定之申報納稅代理書,及下列文件辦理開戶,該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並僅限於賣出上開有價證券。但依規定免申請納稅代理人者得免附申報納稅代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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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取得者,應辦理過戶手續,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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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取得者,應辦理過戶手續,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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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取得者,應檢附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股票時之員工在職證明及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股票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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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櫃)、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其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關係企業外籍員工參與員工持股信託取得者,應檢附參與員工持股信託時之在職證明及參與員工持股信託而取得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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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喪失本國國籍前及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實施前取得者,應檢附取得有價證券之來源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