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50020181號公告修正第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56954號函同意核備)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得向客戶收取借貸款項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與費率由證券商自行訂定,如有調整應事前通知客戶,其通知期限應載明於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另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2. 前項利率及費率經調整時,證券商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應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及費率計算收付。
  3. 第二項之利息,按證券商融通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