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得向客戶收取借貸款項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與費率由證券商自行訂定,如有調整應事前通知客戶,其通知期限應載明於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另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
前項利率及費率經調整時,證券商已融通尚未結清部分,應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及費率計算收付。
-
第二項之利息,按證券商融通之日起至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