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500683061號公告修正第11條之3、第11條之5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50344755號函核定)

異動條文

  1. 發行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及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殊目的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1.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中心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2. 二、受託機構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時;特殊目的公司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損益及分配金額,帳面餘額、已收回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及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所作成之報告書,於向監督機構報告並通知各持有人時,應同時檢送本中心。
    3.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期限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4. 四、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規定暨「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等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2.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中心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
  1. 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1.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中心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2.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開始買賣前,應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公告申報公開說明書。
    3. 三、受託機構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一次,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檢送本中心。
    4. 四、受託機構就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時,應同時檢送本中心。
    5. 五、受益人會議後二十日內,應檢送受益人會議議事錄。
    6. 六、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規定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2.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中心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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