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及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殊目的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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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中心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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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託機構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時;特殊目的公司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損益及分配金額,帳面餘額、已收回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及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所作成之報告書,於向監督機構報告並通知各持有人時,應同時檢送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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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期限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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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規定暨「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等應檢送之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