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1.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中心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2.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開始買賣前,應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公告申報公開說明書。
    3. 三、受託機構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一次,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檢送本中心。
    4. 四、受託機構就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時,應同時檢送本中心。
    5. 五、受益人會議後二十日內,應檢送受益人會議議事錄。
    6. 六、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規定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2.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中心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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