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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5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5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50008144號函修正第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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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公司為進行專案檢查,得限期要求證券商提出檢討報告。該報告書應敘明下列事項,由證券商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前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響評估。
二、違失人員責任。
三、改善解決方案。
四、帳簿文件、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五、其他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事項。
前項報告書應提經該公司最近一次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通過,併同審計委員會會議紀錄及董事會會議紀錄送達本公司;未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提經該公司最近一次董事會討論通過,並經監察人簽章後,併同董事會會議紀錄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得視情形,通知證券商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前述事項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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