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點(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風險報酬等級及主要基金類型:
    1. 1.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股票型

      全球

      一般型(已開發市場)、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RR4

      黃金貴金屬、能源

      RR5

      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RR4

      黃金貴金屬

      RR5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一般型(單一國家-臺灣)

      RR4

      一般型、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黃金貴金屬、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RR5

      債券型(固定收益型)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非投資等級債券

      可轉換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RR3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3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RR3

      非投資等級債券

      可轉換債券

      RR4

      保本型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貨幣市場型

       

      RR1

      平衡型(混合型)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得基於股債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3RR5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多重資產型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基於投資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3RR5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投資等級

      RR2

      非投資等級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RR4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RR5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ETF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槓桿/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ETF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往上加一個等級

      組合型基金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基於投資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2RR5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其他型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型(主動式ETF)

       

      同本表所列基金所屬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產業之風險報酬等級

       

    2. 2.區域(亞洲、大中華)股票型基金係指投信投顧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er)、晨星(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評比資料之基金類型為亞洲或大中華區域者。
    3. 3.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包括不動產證券化型之投信基金,與主要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股票型境外基金。
    4. 4.基金無法歸類為上述第1項所列主要基金類型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自行衡量基金屬性、投資策略及風險特性揭露該基金風險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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