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點(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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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報酬等級及主要基金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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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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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域(亞洲、大中華)股票型基金係指投信投顧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er)、晨星(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評比資料之基金類型為亞洲或大中華區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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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包括不動產證券化型之投信基金,與主要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股票型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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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無法歸類為上述第1項所列主要基金類型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自行衡量基金屬性、投資策略及風險特性揭露該基金風險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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