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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08號函修正第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777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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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期貨商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申請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期限,由本公司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營業日。但依本公司結算會員未能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處理作業要點第七點但書申請延展改善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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