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申請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期限,由本公司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營業日。但依本公司結算會員未能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處理作業要點第七點但書申請延展改善期限者,不在此限。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7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