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及分派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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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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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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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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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之最低法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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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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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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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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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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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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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上櫃銀行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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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市上櫃銀行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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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市上櫃銀行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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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上櫃銀行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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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上櫃銀行有第二目之3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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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