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59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22條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一之二;增訂第22條之1;刪除第9條、第19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二之三、第11條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第19條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第22條附表二十八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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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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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股東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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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治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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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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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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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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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別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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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