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6778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及第3條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第6條附表六至附表八;刪除第6條附表十,自113年7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68521號函)

異動條文

  1. 申請人合於權證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資格向本中心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者,應依本中心規定,檢具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具書件,送由本中心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
  2. 已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其擬發行上櫃認購(售)權證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三時前檢具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六點規定辦理審查。
  3. 已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其擬交易議約型認購(售)權證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三時前檢附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點規定辦理審查。
  1. 本中心承辦人員於受理證券商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案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1.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二)審查要點:
      1.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連結標的是否符合本中心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2. 2.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本中心「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3. 3.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證券商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3.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中心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併同與證券商簽訂之上櫃契約每週彙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中心應於發給證券商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櫃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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