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6778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及第3條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第6條附表六至附表八;刪除第6條附表十,自113年7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68521號函)

所有條文

  1. 申請人合於權證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資格向本中心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者,應依本中心規定,檢具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具書件,送由本中心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
  2. 已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其擬發行上櫃認購(售)權證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三時前檢具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六點規定辦理審查。
  3. 已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其擬交易議約型認購(售)權證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三時前檢附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點規定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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