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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核受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之公司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3001415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13995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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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要點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111年8月25日金管證交字第1110349969號令訂定之。
第3條
除證券商或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外,受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辦理徵求事務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股務作業或辦理徵求事務實務經驗合計五年以上;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含正副主管至少應有五人,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三)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委託書徵求作業程序,並訂定查核項目。
第8條
受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人員異動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徵求作業程序修正時,應於異動或修正後五日內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受理申報後,經審核發現有資格不符情事者,即依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前項人員有異動者,公司應將異動情形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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