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核受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之公司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6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3001415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13995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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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人員異動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徵求作業程序修正時,應於異動或修正後五日內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受理申報後,經審核發現有資格不符情事者,即依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前項人員有異動者,公司應將異動情形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