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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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閱發行人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內容與其行銷通路及營業收入金額等資料,以了解發行人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產品(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占各該年度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有無相互競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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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轉投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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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取得具有重大影響力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告及相關資料,以了解其主要經營事業及營運概況、截至最近期是否發生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及對發行人之影響。並了解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股利分配情形(併同海外轉投資事業獲利匯回金額)。(附表六)
取得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帳冊等資料,以了解有無違反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取得具有重大影響力轉投資事業利用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資源及技術情形之相關資料,以了解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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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參、二、(一)、10、(2)、A之查核程序,於本次增資計畫準用之。
查閱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與具有控制能力被投資公司有關進、銷貨交易、授信政策、交易條件、款項收回情形之相關資料,以了解其合理性及有無異常情事。(附表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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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
查核發行人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是否已依規定納入大陸投資限額計算,並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申請許可及依規定揭露相關大陸投資資訊:
所稱投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投資,包含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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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提供擔保或保證向國外貸款以對大陸地區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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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轉投資取得對大陸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其他第三地區公司股權,並符合投審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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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三地區公司先以自有資金、銀行借款或機器設備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再對第三地區公司增資,並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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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募集資金投資第三地區公司,投資當時第三地區公司雖未投資大陸,惟嗣後利用該增資款投資大陸,並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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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募集資金購入機器設備,嗣後將該機器設備作價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大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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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限額之計算:
大陸投資金額之外幣換算以向投審會送件時之央行現金買入匯率為準。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計算以發行人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之財務報告為準。
查閱發行人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暨投審會核准通過之日期、金額及已投資金額,以了解其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情形與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及獲利匯回金額並評估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