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委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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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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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局員工未檢具其機關同意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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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員工未檢具本公司同意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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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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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但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處分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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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但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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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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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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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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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轉換為自行買賣之委託買賣帳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