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0002684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826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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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委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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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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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局員工未檢具其機關同意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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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員工未檢具本公司同意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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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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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但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處分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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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但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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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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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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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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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轉換為自行買賣之委託買賣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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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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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但接獲通知後,就委託人當日已成交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為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沖抵交易之受託買賣,及當日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為反向沖銷之受託買賣,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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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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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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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未逾一年再次違反者,於結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證券經紀商受理其首次交易日起連續十個營業日之委託,應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款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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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預收款券之作業方式,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