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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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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8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第32次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20條、第3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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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項目如下:
一、H305011證券集中保管業。
二、H10701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
第6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肆拾參億伍仟柒佰玖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分為肆億參仟伍佰柒拾玖萬參仟玖佰壹拾壹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全額發行。
第10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一次,如遇必要時並得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
本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20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指定董事或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得書面授權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第30-1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時,應就前一年度稅後盈餘,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作為社會公益之捐贈及贊助活動,提撥比率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但因救助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或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公益專案之捐贈經費得另予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提經董事會討論或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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