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確認客戶身分其他應遵循之事項:
-
(一)本公司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或懷疑客戶資料不足以確認身分時,應從政府核發或其他辨認文件確認客戶身分並加以記錄。
-
(二)由代理人代為處理交易,應特別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之作為。
-
(三)若知悉客戶被其他金融機構拒絕金融業務往來者,應加強審查。
-
(四)對於非面對面之客戶,應施以具相同效果之確認客戶程序,且必須有特別和足夠之措施,以降低風險。
-
(五)以網路方式建立業務關係者,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
-
(六)對採委託授權建立業務關係或建立業務關係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
-
(七)採通訊方式建立業務關係者,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
-
(八)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本公司如得知或必須假定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應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
(九)本公司對於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相關規定程序者,考量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
(十)本公司懷疑某客戶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
(十一)對於全權委託投資,應依客戶資料表所載內容詳實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必要時可請客戶提供證明文件或實地查訪。如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其資金來源不明者,應特別注意有無疑似洗錢之情形。
-
(十二)其他建立業務關係應注意事項悉依本公司內部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