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0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2292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4條、第9條、第13條至15 條、第17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1336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由總機構主管單位簽報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專責主管核定,並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2. 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通報,並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及方式補辦通報。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所定格式傳真回覆確認,無需補辦通報。本公司並應留存法務部調查局之傳真回覆資料。
    3. 三、本公司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基準日,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格式(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編製年度報告,記載於結算基準日當日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所管理或持有一切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2. 前項通報紀錄、交易憑證及年度報告,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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