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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8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36 16號函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634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內政部台內 團字第108012834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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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本會得置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派任之。
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無副理事長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代理人或指定之代理人亦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依規定解任或辭任時,依前述方式補選之,並以補足原定任期為限。
第27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50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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