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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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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7032668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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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
三、會計師紀錄卡。
四、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
第5條
會計師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所委託之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
二、執業登記事項表。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五、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六、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七、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係指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之資歷證明,並以依本法規定報備者為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9條
本規則所需各項書表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格式一-請領會計師證書申請書
格式二-會計師執業登記申請書
格式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執業登記事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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