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7032668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1. 一、申請書。
    2.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
    3. 三、會計師紀錄卡。
    4. 四、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5.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
  2.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
  1. 會計師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所委託之機構辦理:
    1. 一、申請書。
    2. 二、執業登記事項表。
    3.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5. 五、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6. 六、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7. 七、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2.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係指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之資歷證明,並以依本法規定報備者為限。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1. 本規則所需各項書表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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